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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26 11:45:05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JGJ/T×-20××

                                           备案号J ×-20××


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precast residential 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住宅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precast residential building

JGJ/T***-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  年  ×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5装配式钢结构检测;6装配式木结构检测;7外围护系统检测;8设备与管线系统检测;9内装系统检测。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6

4.1  一般规定6

4.2  材料6

4.3  构件7

4.4  连接8

5  装配式钢结构检测11

5.1  一般规定11

5.2  材料11

5.3  构件14

5.4  连接15

6  装配式木结构检测18

6.1  一般规定18

6.2  材料18

6.3  构件19

6.4  连接21

7  外围护系统检测24

7.1  一般规定24

7.2  预制外墙24

7.3  外门窗25

7.4  建筑幕墙25

7.5  屋面26

8  设备与管线系统检测27

8.1  一般规定27

8.2  给水排水27

8.3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27

8.4  电气和智能化29

9  内装系统检测31

9.1  一般规定31

9.2  内装部品系统31

9.3  室内环境33

附录A 预制混凝土构件结合面粗糙度的测评方法36

附录B用于检测套筒灌浆饱满度的预埋钢丝拉拔法38

附录C用于检测套筒灌浆饱满度的预埋传感器法40

附录D  用于检测套筒灌浆质量的X射线法41

本标准用词说明42

引用标准名录43

条文说明4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Inspection of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6

4.2  Materials6

4.3  Comopnent7

4.4  Connection8

5  Inspection of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 structure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1

5.2  Materials11

5.3  Comopnent14

5.4  Connection15

6  Inspection of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timber structure18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8

6.2  Materials18

6.3  Comopnent19

6.4  Connection21

7  Inspection of  Envelope System2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24

7.2  Precast Concrete Facade Panel24

7.3  Windows and Doors System25

7.4  Curtain Walls25

7.5  Roofing System26

8  Inspection of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2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27

8.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7

8.3  Heating Ventilation,Air Conditioning and Gas27

8.4  Electric and Intelligent29

9  Inspection of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ion31

9.1  General Requirements31

9.2  Interior Decoration Parts31

9.3  Indoor Environment33

Appendix A  Evaluation Method of Surface Roughness of Prefabricated 

Concrete Component36

Appendix B  Pre Buried Steel Wire Drawing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Plumpness of Sleeve Grouting38

Appendix C  Preburied Sensor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Full Degree of Sleeve Grouting40

Appendix D  X Ray Method for Measuring the Quality of Sleeve Grouting4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3

commentary45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装配式住宅建筑的检测方法,控制装配式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提升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阶段装配式住宅建筑的检测。

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检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住宅建筑assembled residential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用于居民居住的建筑。

2.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建筑结构系统。

2.0.3  装配式钢结构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 structure

由钢部(构)件构成的建筑结构系统。

2.0.4  装配式木结构assembled building with timber structure

由木结构承重构件组成的建筑结构系统。

2.0.5  外围护系统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0.6  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7  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8  现场检测in-situ testing

对结构实体实施的原位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0.9  结构性能检测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为评估混凝土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或抗灾害能力所实施的检测

2.0.10  补充检测additional test

为补充已获得的数据所实施的现场检测

2.0.11  无损检测nondestructive testing

对材料或构件实施的一种不损害其使用性能或用途的检测方法

2.0.12  超声波检测ultrasonic testing

利用超声波在介质中遇到界面产生反射的性质及其在传播时产生衰减的规律,来检测缺陷的无损检测方法

2.0.13  阻力仪检测resistance testing

将直径小于或等于1.5mm的微型钻头钻入木材内部,根据钻头前进时遇到的阻力,判断木材的密度及内部腐朽、开裂、节疤等缺陷的一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缺陷检测结果采用相对值表示,即用腐朽木材的阻力值相对于未腐朽木材阻力值变化的百分比表示。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住宅建筑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阶段应对涉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材料、构件以及连接等进行检测,当仅由静力性能检测无法进行损伤识别和缺陷诊断时,宜对结构进行动力测试。

3.0.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装配式住宅建筑进行第三方检测:

1  涉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材料、构件以及连接的检验数量不足;

2  材料与部品部件的驻厂检验或进场检验缺失,或对其检验结果存在争议;

3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4  对施工质量有争议;

5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要分析事故原因;

6  相关法规、标准、合同等要求进行的第三方检测。

3.0.3  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制定检测方案。

3.0.4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装配式住宅建筑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

2  调查被检测装配式住宅建筑施工质量现状、周边环境条件;

3  建造过程中地基基础沉降情况。

3.0.5  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需要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8  安全措施;

9  环保措施。

3.0.6  检测方法确定应综合考虑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实际状况和现场具体条件等因素。

3.0.7  当采用本标准或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以外的检测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已通过技术鉴定;

2  该方法应已与现行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并应提供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并经委托方同意。

3.0.8  装配式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其他检测项目的抽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3.0.9  当发现检测数据的数量不足或结果出现异常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3.0.10  检测结束后应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结论明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应以文字解释或图例、图像说明。

3.0.11  检测结束后,应修补检测所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不应低于检测前承载能力。

3.0.12装配式住宅建筑施工过程应进行整体沉降和倾斜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工作应在安装施工过程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分阶段进行,每一阶段检测结束后应提供阶段性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1.2  对本标准未涉及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及连接方式,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经专门研究和论证。

4.1.3  结构构件或连接检测不合格,或对质量有怀疑时,可进行静载检测,静载检测方法及结果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 

4.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过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X射线法检测时,检测现场周边应有防护措施,检测设备与人员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2  在结构负荷状态下进行结构构件静载检测和动力测试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2  材料

4.2.1  材料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场预制构件中的混凝土、钢筋;

2  现场施工的后浇混凝土、钢筋;

3  连接材料。

4.2.2  混凝土检测应包括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有害物质含量及其作用效应等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

4.2.3  钢筋检测应包括直径、力学性能和锈蚀状况等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

4.2.4  连接材料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料的抗压强度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检测,套筒灌浆料抗压强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 408的规定,浆锚搭接灌浆料抗压强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448的规定;

2  坐浆料的抗压强度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

3  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接头强度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规定;

4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时,接头强度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5  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接头强度应在施工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6  钢筋锚固板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的规定;

7  紧固件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8  焊接材料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4.3  构件

4.3.1  构件检测应包括预制构件进场和安装施工后的缺陷、尺寸偏差与变形、结构性能等内容。

4.3.2  外观缺陷检测应包括露筋、孔洞、夹渣、蜂窝、疏松、裂缝、连接部位缺陷、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等内容,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筋长度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

2  孔洞直径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孔洞深度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3  夹渣深度可采用剔凿法或超声法检测;

4  蜂窝和疏松的位置和范围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委托方有要求时,可通过剔凿、成孔等方法量测蜂窝深度;

5  表面裂缝的最大宽度可用裂缝专用测量仪器量测,表面裂缝长度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

6  连接部位缺陷可用观察或剔凿法检测;

7  外形缺陷和外表缺陷的位置和范围可用钢尺或卷尺测量。

4.3.3  受检范围内构件外观缺陷宜进行全数检查;当不具备全数检查条件时,应注明未检查的构件或区域。

4.3.4  内部缺陷检测应包括内部不密实区、裂缝深度等内容,怀疑存在内部缺陷的构件或区域宜进行全数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

4.3.5  双面叠合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质量可采用超声法检测,必要时采用局部破损法对超声法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4.3.6  混凝土叠合板式构件结合面的缺陷检测宜采用具有多探头阵列的超声断层扫描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冲击回波仪进行检测;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点在板上均匀布置;

2  测点上应有清晰的编号;

3  测点间距不大于1m,构件中部和距支座附近500mm范围内需布置测点;

4  每个构件上测点数不少于9个。

4.3.7  尺寸偏差与变形检测应包括截面尺寸偏差、翘曲等内容,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

4.3.8  尺寸偏差检测时,应同时对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的尺寸偏差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的规定。

4.3.9  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坐浆料的结合面应按设计要求设置粗糙面或键槽,粗糙面的面积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粗糙面的凹凸深度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进行量测,键槽的尺寸、间距和位置可用钢尺量测。

4.3.10  混凝土中钢筋数量和间距可采用钢筋探测仪或雷达仪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仪器性能和操作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152的有关规定。

4.3.11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的结构性能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其他预制构件,设计无要求时可不进行进场时结构性能检测。

4.3.12  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测且无驻厂监造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钢筋规格、钢筋间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测。

4.3.13  当委托方有特定要求时,可对存在缺陷、损伤或性能劣化现象的部位进行的专项检测。

4.4  连接

4.4.1  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质量检测应包括结构构件位置与尺寸偏差、套筒灌浆质量与浆锚搭接灌浆质量、焊接连接质量与螺栓连接质量、预制剪力墙底部接缝灌浆质量、双面叠合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质量等内容。

4.4.2  现浇部分尺寸偏差检测应包括外露钢筋尺寸偏差、现浇结合面的粗糙度和平整度等内容,外露钢筋尺寸偏差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现浇结合面的粗糙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进行量测,现浇结合面的平整度可用靠尺和塞尺量测。

4.4.3  结构构件安装施工后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中心线对轴线的位置偏差可用钢尺量测;

2  构件标高可用水准仪或拉线法量测;

3  构件垂直度可用经纬仪或全站仪量测;

4  构件倾斜率可用经纬仪、激光准直仪或吊锤法量测;

5  构件挠度可用水准仪或拉线法量测;

6  相邻构件平整度可用靠尺和塞尺量测;

7  构件搁置长度可用钢尺量测;

8  支座、支垫中心位置可用钢尺量测;

9  墙板接缝宽度和中心线位置可用钢尺量测。

4.4.4  套筒灌浆质量可采用X射线工业CT法、预埋钢丝拉拔法、预埋传感器法、X射线法等,针对不同施工阶段进行检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施工前,可结合工艺检验采用X射线工业CT法进行套筒灌浆质量检测;

2  灌浆施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预埋钢丝拉拔法或预埋传感器法进行套筒灌浆饱满度检测;

3  灌浆施工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X射线法结合局部破损法进行套筒灌浆质量检测。

4.4.5  采用X射线工业CT法检测套筒灌浆质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高能X射线工业CT;

2  射线源距胶片的距离宜与射线机焦距相同

3  管电压、管电流和曝光时间设置应符合检测要求。

4.4.6  采用预埋钢丝拉拔法检测套筒灌浆饱满度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预埋钢丝拉拔法检测灌浆饱满度时,按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预制构件的种类分类,首层每类构件选择20%且不少于2个构件进行检测,其他层每层每类构件选择10%且不少于1个构件进行检测;

2  对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外墙板以及梁、柱构件的套筒灌浆饱满度进行检测时,每个灌浆仓应检测其套筒总数的50%且不少于3个套筒,被检测套筒应包含灌浆口处套筒、距离灌浆口套筒最远处的套筒;

3  对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内墙板的套筒灌浆饱满度进行检测时,每个灌浆仓应检测其套筒总数的30%且不少于2个套筒,被检测套筒应包含灌浆口处套筒、距离灌浆口套筒最远处的套筒;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构件的所有套筒均应进行灌浆饱满度检测:

1)  设计认为重要的构件;

2)  对施工工艺或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构件。

4.4.7  采用预埋传感器法检测套筒灌浆饱满度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4.8  采用X射线法检测套筒灌浆质量时,宜采用便携式X射线探伤仪,并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必要时采用局部破损法对X射线法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4.4.9  浆锚搭接灌浆质量可采用X射线法结合局部破损法检测,检测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4.8条的规定。

4.4.10  构件采用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4.4.11  预制剪力墙底部接缝灌浆质量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层每类预制剪力墙构件不应少于2个;

2其他层每类预制剪力墙构件不应少于1个。

4.4.12  预制剪力墙底部接缝灌浆质量宜采用超声法检测,采用超声法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部位应避开机电管线,检测时的灌浆龄期不应少于7天;

2超声法所用换能器的辐射端直径不应超过20mm,工作频率不应低于250kHZ;

3宜选用对测方法,初次测量时测点间距宜选择100mm,对有怀疑的点位可在附近加密测点。

4.4.13  双面叠合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质量可采用超声法检测,必要时采用局部破损法对超声法检测结果进行验证。

4.4.14  当双面叠合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预留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合格时,宜采用钻芯法检测空腔内现浇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5  装配式钢结构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按检验批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比例及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5.1.2  当采用射线检测钢结构内部缺陷时,在检测现场周边区域应有防护措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的规定。

5.1.3  装配式钢结构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对重要受力部位或重要结构部位应进行应力应变及变形监测。

5.2  材料

5.2.1  材料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材、焊接材料及紧固件等的力学性能;

2  原材料化学成分;

3  钢板及紧固件的缺陷和损伤;

4  钢材金相。

5.2.2  钢材的力学性能检测宜采用在结构中且取拉伸试样直接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

5.2.3  钢材及焊接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5.2.3-1、表5.2.3-2的规定。

表5.2.3-1  钢材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屈服强度或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碳素结构钢》GB/T700;

其他钢材产品标准《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第1部分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1

2冷弯《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232;

3冲击韧性《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229;

4Z向钢板厚度方向断面收缩率《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

表5.2.3-2  焊接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屈服强度或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热强钢焊条》GB/T5118;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

《气体保护电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

《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652

2冲击韧性《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T2650

5.2.4  紧固件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紧固件力学性能检测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扭矩系数

紧固轴力

螺栓楔负载

螺母保证裁荷

螺母和垫圈硬度《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检连接副  技术条件》GB/T3633;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2螺栓实物最小载荷及硬度《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

《紧圈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5.2.5  原材料化学成分检测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原材料化学成分检测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钢板、钢带、型钢《碳素结构钢》GB/T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合金结构钢》GB3077;

《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3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GB/T4336

2钢丝、钢丝绳《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

《焊接用钢盘条》GB/T3429;

《焊接用不锈钢盘条》GB424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3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066;

《钢的成品化学分成分允许偏差》GB/T222;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2103

3钢管、铸钢《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57;

《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2

《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

《结构用无缝钢管》GB8162;

《焊接结构用碳索钢铸件》GB/T765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

《铸钢件节点应用技术规程》《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3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GB/T4336

4焊接材料《热强钢焊条》GB/T5118;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

《气体保护电孤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5293;

《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223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GB/T4336

5.2.6  钢板缺陷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6mm的钢板可采用表面检测方法检测;

2  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检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2970的规定。

5.2.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承重构件的缺陷和损伤检测比例不应小于20%,且应是同一批钢材。

5.2.8  紧固件缺陷检测项目、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紧固件缺陷检测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表面检测

2螺栓球节点表面检测

3焊接球节点焊缝超声法

4索节点锚具超声法

5.2.9  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腐蚀或其他形式的损伤,需要确定微观组织是否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金相检测。

5.2.10  装配式钢结构的金相检测可采用现场复膜金相检验法或使用便携式显微镜现场检测,取样部位主要在开裂、应力集中、过热、变形或其它怀疑有材料组织变化的部位。

5.2.11  金相检验及评定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GB/Tl3298、《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13299、《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226、《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1979、《金属熔化焊接头缺欠分类及说明》GB/T6417.1、《钢材断口检验法》GB/T1814的规定执行。

5.3  构件

5.3.1  构件检测应包括构件尺寸、构造、偏差与变形等内容。

5.3.2  构件检测可采用观察、测量和常规无损检测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取样检验及构件(节点)试验检验。

5.3.3  构件尺寸检测应包括构件轴线尺寸、主要零部件布置定位尺寸及零部件规格尺寸等项目。零部件规格尺寸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3.4  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5.3.5  构件的变形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规定。

5.3.6  构件腐蚀损伤程度检测时,应先清除待测表面积灰、油污、锈皮等。对需要检测的部位,可采用钢丝刷、砂轮等工具进行清理,直到露出金属光泽。

5.3.7  构件腐蚀情况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全面均匀腐蚀情况,检测腐蚀损伤板件厚度时,应沿长度方向至少选取3个较严重的区段,每个区段选8~10个测点,采用测厚仪测量构件厚度;

2  对局部腐蚀情况,检测检测腐蚀损伤板件厚度时,应在腐蚀最严重部位选取1~2个截面,每个截面选取8~10个测点,采用测厚仪测量板件厚度;

3  对角焊缝腐蚀情况,检测焊缝焊脚高度时,应根据焊缝的腐蚀状况,沿焊缝长度均匀布点3~10个,逐点测量焊缝厚度,取算术平均测量厚度作为焊缝实际厚度,并记录焊缝长度。 

5.3.8  构件涂装检测的取样部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以整个结构为对象,并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结构单元。对每个结构单元应采用全数普查、重点抽查的原则。

5.3.9  后涂涂装层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涂层附着力、涂层厚度、涂层漏点、涂层老化。并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表5.3.9  装配式钢结构构件涂装层检测项目、方法和要求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表面涂层无脱皮和返锈,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气泡目测

2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目测、尺量检测

3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目测、尺量检测

4涂层附着力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漆膜附着力测定法》GB1720或《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GB/T9286

5涂层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允许偏差-25μm用涂层测厚仪。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膜厚度的平均值。

6室内应为125μm,允许偏差-25μm

7厚涂型防火涂料厚度80%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85%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

8涂层老化程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GB1865;

《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GB1766

5.3.10  防火涂装层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规定。

5.4  连接

5.4.1  连接检测应包括焊接连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等内容。

5.4.2  焊缝连接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焊缝连接检测项目和方法

序号检测项目检测要求检测方法

1角焊缝外观质量裂纹、咬边、根部收缩、弧坑、电弧擦伤、表面夹渣、焊缝饱满程度、表面气孔和腐蚀程度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目测,辅以低倍放大镜,必要时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

2焊缝尺寸焊缝长度、焊脚尺寸、焊缝余高焊接检验尺检测

3对接

焊缝外观质量裂纹、咬边、根部收缩、弧坑、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焊缝饱满程度、表面气孔和腐蚀程度等目测,辅以低倍放大镜,必要时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

4焊缝内部质量裂缝、夹层、杂质《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 等级和评定》GB/T1134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 

5焊缝尺寸焊缝长度、焊缝余高焊接检验尺检测

6熔敷金属力学性能--截取试样检验

5.4.3  普通螺栓连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圈数、连接零件是否齐全和锈蚀程度。

5.4.4  普通螺栓连接检测的方法宜为观察、锤击检查等方法。

5.4.5  普通螺栓连接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常规性检测,抽检比例不应少于节点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2  对于有损伤的节点和指定要检测的节点,应100%检测;

3  抽查位置应为结构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连接形式的区域。

5.4.6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普通螺栓连接应判定为失效:

1  部分连接螺栓出现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等损坏;

2  连接板出现翘曲或连接板上部分螺孔产生挤压破坏;

3  螺栓间距严重不符合规范,影响正常使用安全。

5.4.7  高强度螺栓连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圈数、滑移变形、连接板螺孔挤压破坏、连接零件是否齐全和锈蚀程度。

5.4.8  高强度螺栓连接检测的方法为观察、锤击检查等方法。

5.4.9  高强度螺栓连接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常规性检查检测,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相同节点总数的1O%,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2  对于有损伤的节点和指定要检测的节点,应100%检测;

3  抽查位置应为结构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连接形式的区域。

5.4.10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高强度螺栓连接应判定为失效:

1  连接中部分高强度螺栓出现断裂、脱落、螺杆弯曲等损坏;

2  连接板出现滑移变形、翘曲或连接板上部分螺孔产生挤压破坏;

3  螺栓间距严重不符合规范,影响正常使用安全。

5.4.11  在建钢结构工程中普通螺栓和高强度螺栓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5.4.12  铆钉连接检测的内容应包括铆钉断裂、松动、脱落、滑移变形、连接板钉孔挤压破坏和锈蚀程度,以及铆钉连接部分铆钉的规格、数量和布置形式。

5.4.13  铆钉连接检测的方法宜采用观察、锤击检查等方法,必要时可截取试样进行材料力学性能检验。

5.4.14  铆钉连接检测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常规性检测,抽检比例不应少于相同节点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个节点;

2  对于有损伤的节点和指定要检测的节点,应100%检测;

3  抽查位置应为结构的大部分区域以及不同连接形式的区域。

5.4.15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铆钉栓连接应判定为失效:

1  部分铆钉出现断裂、松动、脱落、滑移等现象;

2  铆钉头发生锈蚀,致使不足以防止铆钉脱落;

3  连接板出现翘曲或连接板上部分钉孔产生挤压破坏;

4  铆钉间距严重不符合规范,影响正常使用安全。

5.4.16  梁柱、梁梁节点的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及其零部件的尺寸、构造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2  对于采用端板连接的梁柱连接,应重点检测端板是否变形、开裂,其厚度是否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梁(柱)与端板的连接是否开裂;端板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脱落;

3  对于采用栓焊或全焊的框架梁柱、梁梁连接,除应检查焊缝和螺栓外,地震区尚应验算节点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规范要求。

5.4.17  支座节点检测应包括对屋架支座、桁(托)架支座、柱脚、网架(壳)支座的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支座偏心与倾斜、支座沉降、支座锈蚀、连接焊缝裂纹、锚栓变形或断裂、螺帽松动或脱落、限位装置是否有效、铰支座能否自由转动或滑动等。

5.4.18  对结构受力较大或对结构影响较大的焊接节点部位应进行残余应力的检测并进行消除处理。

5.4.19  对于其他形式的节点,应根据其构造和受力特点确定检测项目和方法。


6  装配式木结构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按检验批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比例及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

6.1.2检测取样时应避免主要承重构件受损。

6.1.3对本标准未涉及的装配式木结构体系及连接方式,检测内容及方法应经专门研究和论证。

6.2  材料

6.2.1  材料检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能;

2  弦向静曲强度;

3  弹性模量等内容。

6.2.2  物理性能检测应包括木材含水率检测和密度检测。

6.2.3  木材含水率检测可采用烘干法、电测法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6.2.3  木材绝对含水率测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 1931规定进行

6.2.4  木材密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密度测定方法》GB/T1933的规定。

6.2.5  木材含水率及密度检测当采用现场取样时,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烘干法测定含水率和密度时,取样时应覆盖柱、梁、椽等所有构件,每栋建筑为一个检验批、一个检验批中每类构件取样数量至少5根,每类构件数量在5根以下时,全部取样。

  2  每根构件应距离构件长度方向的端部200mm处沿截面均匀截取5个尺寸为20mm×20mm×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 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胶合木不应大于15%;

4)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检验批的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或其他木构件随机取样抽取5根为试材,应从每根试材距两端200mm起,沿长度均匀分布地取三个截面,对于规格材或其他木构件,每一个截面应至少测定三面中部的含水率。

6.2.6  木材弦向静曲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类构件宜取样数量至少3根,每类构件数量在3根以下时,全部取样,应在每根构件的髓心外切取3个无疵弦向静曲强度试件为一组,试件尺寸和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的规定;

2  弦向静曲强度试验和强度实测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的规定;

3  各组试件静曲强度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中的最低值不低于本标准表6.2.5的规定值时,应为合格。

表6.2.5 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针叶材阔叶材

强度等级TC11TC13TC15TC17TB11TB13TB15TB17TB20

最低强度(N/mm2)445158725868788898

6.2.7  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 1936.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或因结构计算需木材强度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2  取样时应覆盖柱、梁、椽等所有构件,每栋建筑为一个检验批、一个检验批中每类构件取样数量至少3根,每类构件数量在3根以下时,全部取样;

3  每根构件应距离构件长度方向的端部200mm以外的部位,随机取样3处,应在每根构件切取3个试件为一组,试件尺寸和含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 1936.2规定。

6.3  构件

6.3.1  构件检测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变形、裂缝、防腐防虫蛀、白蚁活体等内容。

6.3.2  单个木构件截面尺寸其偏差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等截面构件和截面尺寸均匀变化的变截面构件,应分别在构件的中部和两端量取截面尺寸;对于其它变截面构件,应选取构件端部、截面突变的位置量取截面尺寸;

2  应将每个测点的尺寸实测值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进行比较,计算每个测点尺寸偏差值;

3  应将构件尺寸的实测值作为该构件截面尺寸的代表值。 

6.3.3  批量构件截面尺寸及其偏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同一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中设计截面尺寸相同的同类型构件划分为同一检验批;

2  在检验批中随机选取构件,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

3  按照单个构件的检测要求对每个受检构件进行检测。

6.3.4  对于跨度较大的木构件检测其尺寸及其偏差时,可采用水准仪或全站仪等仪器测量。

6.3.5  木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检测可分结构整体垂直度、构件垂直度、弯曲变形、跨中挠度等项目;

2  在对木结构或构件变形检测前,宜先清除饰面层;当构件各测试点饰面层厚度接近,且不影响评定结果,可不清除饰面层。

6.3.6  木构件裂缝宽度可采用塞尺和微钻阻力仪检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构件裂缝处在外表面部位,裂缝宽度可直接采用塞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2  当木构件裂缝处在隐蔽或不利操作检查部位,裂缝宽度宜采用微钻阻力仪进行检测,精确至0.01mm。

6.3.7  木构件裂缝深度可采用直尺和超声波法检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木构件裂缝处在外表面部位可用钢尺量测; 

2  当木构件裂缝处在隐蔽或不利操作检查部位,裂缝宽度宜采用超声波法测试;

3 采用超声波法测裂缝深度时,被测裂缝不得有积水和泥浆等。

6.3.8  构件裂缝长度可用钢尺或卷尺量测。

6.3.9  木构件腐朽、虫蛀等缺陷时可选用木材阻抗仪等微损检测方法检测,并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6.3.10  采用木材阻抗仪对木构件疑似缺陷区进行检测时,其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先去除木构件表面的装饰层,使木材待测表面外露,同时探针路径应避开金属连接件等其它材质区域;

2  检测过程中应保持仪器的稳定性,当探针到达预定钻深后应停止操作,并按住反向按钮后,方可再启动仪器将探针完全拔出;

3  木材检测宜在垂直于木构件的长度方向进行,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探针始终处于木材待检平面内,同时保持探针进入木材的角度不变;

4  对木构件中贴近楼面、地面等不易进行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检测的部位,可在木材阻抗仪端部安装45o钻孔适配器进行斜向检测;

5  对矩形和圆形截面木材,应选择相互垂直且通过截面中心的两个方向进行检测;

6  当木构件截面或缺陷形状显著不规则时,应适当增加探针路径以更准确地判断木材内部质量状况,但探针路径总数不宜超过4条;

7  木材阻抗仪检测完成后,应在测孔处及时灌入木结构用胶封堵密实。   

6.3.11  采用木材阻抗仪对木构件疑似缺陷区检测完成后,应根据同一截面获取的多条阻抗曲线进行木材质量综合分析,并应绘制该截面的木材缺陷分布图,分布图样式应符合图6.3.11的规定。当被测木构件有多个检测截面时,应分别绘制各截面的木材缺陷分布图,并应综合评定木材内部缺陷。

 

(a) 圆形截面                                    (b) 矩形截面

图6.3.11  木构件典型截面缺陷分布示意图

1--检测方向1;2--检测方向2;3--检测方向3;4--测定的腐朽虫蛀区

6.3.12  白蚁活体检测可采用温度检测、湿度检测和雷达检测等方法,检测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判断有白蚁:

1  温度检测时,温差变化幅度在2°~3°;

2   湿度检测时,湿度变化在10~30%;

3   雷达检测时,振动图谱波动幅度大于2gain。

6.3.13  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順弯,可采用拉线与尺量的方法或用靠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进行。

6.4  连接

6.4.1  连接检测应包括螺栓连接、齿连接、榫卯连接、植筋连接和金属连接件连接等内容。

6.4.2  普通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栓杆直径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栓杆直径;

2  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其规格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厚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方形垫板的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圆形垫板的直径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4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80%。螺纹段剩留在木构件内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0倍;

3  连接件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1mm;

4  检测数量应按照检验批全数检测。

6.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观察检查时,数量应按照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小于10个。

6.4.4  螺栓连接的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以及《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6.4.5  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外,承压面应与压杆的轴线垂直。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双齿连接,第一齿顶点应位于上、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顶点应位于上弦杆轴线与下弦杆上边缘的交点处,第二齿承压面应比第一齿承压面至少深20mm;

2  承压面应平整,局部隙缝不应超过1mm,非承压而应留外口约5mm的楔形缝隙;

3  桁架支座处齿连接的保险螺栓应垂直于上弦杆轴线,木腹杆与上、下弦祠杆间应有扒钉扣紧;

4  桁架端支座垫木的中心线,方木桁架应通过上、下弦杆净截面中心线的交点;原木桁架则应通过上、下弦杆毛截面中心线的交点。

6.4.6  齿连接检测可采用目测、丈量检测等方法,检测数量应按照检验批全数检测。

6.4.7 榫卯连接完整性检查并记录,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腐朽、虫蛀;

2  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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